硅星行政复议法(2024年2月16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星民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基本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星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或其它人的合法权益,违背星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提出行政复议的,适用本法。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星民可以依据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 对星主或管理员决定作出或不作出警告、除去星籍的处罚不服的; 2. 认为星主或管理员作出的颁布某部星法的决定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基本法的; 3. 对星主或管理员作出或不作出的对某人加入硅星的批准的决定不服的; 4. 对积分管理员作出或不作出的增加或减少某人积分的决定不服的; 5. 认为任何星民对硅星公共设施作出的变更、占用与其它破坏违法的; 6. 对其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不服的。
- 第四条 依据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星民是申请人。
- 第五条 星民对行政行为不满,决定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个人是被申请人。
- 第六条 星民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或其它人的合法权益的,须在该行政行为执行后十五日内提出行政复核。
- 第七条 申请人在群内发送信息,明确提出申请行政复议与其行政复议的原因、被申请人和受理机关的,即被认为已申请行政复议。
- 第八条 当被申请人为代为行使行政权的星民时,若星民对积分、机器人进行操作,则行政复议由积分管理员管辖;否则行政复议由管理员管辖。
- 第九条 当被申请人为星主、积分管理员或管理员时,行政复议由星主管辖。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 第十条 受理机关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公布行政复议的结果,在特殊情况下,经受理机关在群内公开提出延长,可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 第十一条 受理机关若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布结果,则受理机关变更为推选出的临时代表,临时代表的推选方式另定,临时代表审理行政复议的时限不受第十条中的限制。
- 第十二条 在行政复议获得结果前,若有至少三名星民(包括申请者)支持行政复议,则行政行为暂时撤销,直到行政复议的结果公布。
- 第十三条 在行政复议获得结果前,若有至少五名星民(包括申请者)支持行政复议,则可暂时采取恰当的补救措施,直到行政复议的结果公布。
- 第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获得结果前,若有至少七名星民(包括申请者)支持行政复议且被申请者不是星主,则被申请者的职务暂停,直到行政复议的结果公布。
- 第十五条 受理机关认为该行政行为不当的,应撤销该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给予恰当积分的补偿,对被申请人可给予警告、减少积分的处罚,严重者可给予撤职、剥夺政治权利、开除星籍的处罚。
- 第十六条 受理机关认为该行政行为恰当的,应驳回该行政复议。
- 第十七条 若有至少三名星民支持行政复议,受理机关仍驳回该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须公开恰当的理由支持。
第四章 附则
- 第十八条 本法中“行政机关”指“星主、管理员、积分管理员与其他代为行使行政权的星民”。
- 第十九条 法律条文应与行政复议的结果相符,不符者应尽快作出修改。
- 第二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